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为国家财产,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有义务与图书馆共同保护馆藏完整,读者应妥善保管所借文献资料,谨防遗失。如有遗失,须在应还日期之前到馆赔偿,如超过应还日期,则在赔偿的同时追缴图书逾期滞纳金。赔偿办法如下:
第一条 读者遗失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另收取书刊加工费用每册10元。如无法购回相同版本的图书,经部主任同意,可购回同类同名同著者的新版本图书,同时收取图书加工费用每册10元。
第二条 遗失书刊无法购回相同版本时,可按下列计算方法核收赔偿金:
(一) 普通中文图书:
1.1990年以前(含90年)出版,按(原价+10元)的10倍赔偿;1991年以后(含91年)出版,按原价的6倍赔偿。
2.孤本、参考工具书(年鉴、辞典等)按原价的10倍赔偿。
3.遗失多卷书、丛书中的一部分,可分卷购回,按本办法的第一条处理。如无法购回分卷,则按全套图书原价的3 倍赔偿。
(二) 外文图书:
1.国内版外文图书:按遗失普通图书的偿赔金计算。
2.原版外文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第三条 对于应赔偿而拒不交纳赔偿金者,图书馆有权通知其所在院系或单位协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