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教师道德建设的特点,它们都没有明确提出教师职业道德要求,但各级教育机构、社会、家长,都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有明确的要求。它们在教师道德建设中取得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 在学科教学中渗透进教师道德教育。
美国和日本等西方国家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教师培养制度,没有系统对教师进行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如美国,没有一个全国通用或各类学校统一的教师道德教育目标和要求,不同的州、不同的学校可以根据各自的价值观去确立教师道德教育目标,并将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渗透在学校日常道德教育之中。日本,则由文部省批准有资格设置教师培养课程的大学开设几十门教育类课程,这几十门课程均结合教学内容对欲做教师的大学生进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如对宪法的讲解要讲教育的作用,讲教育的公共性,从而引申出教师要具有教育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气这种渗透式的职业道德教育方式不易引起学生反感,也能更好地收到陶冶的功效。
2. 在教师录用过程中严把教师道德关。
教师资格证书是衡量教师质量与素质及数量供需调节的重要标准。。西方国家教师资格认证体系完备,建立起了严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如英国,只有获取了教师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在获取教师资格证书时,除了具备相关学科知识外,还必须熟悉教师道德的全部内容。在日本,法律规定,想当教师者必须先在指定的大学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然后参加竞争上岗考试,合格者才能录用为教师。在新教师录用标准中有8条涉及到教师道德内容,如未来教师的人格、品行、教养、责任心、热情、干劲、使命感等。这种严格的选择保证了新教师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从而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道德水平的稳定提高。
3. 在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下推进教师道德建设。
西方许多国家法律完备,法律条文规定详细,凡是涉及到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都以法律法规明确地加以规定。如英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师资格证书授予标准中,首先规定教师要遵纪守法,依法执教。要求证书申请人在接受考核时已完全理解并掌握法律(《学校教师报酬和条件法》、《教师习惯法》、《儿童法》、《教育法》等)条文中有关教师职业职责与法律责任的各项规定。日本现在有关教师的法律则主要有保证教师的教育权、教师的自主研修权、对学校教师的专业资格进行公证的教员实行许可证制以及保障教师的特别身份的法律等四个方面,在这些法律中,有许多涉及到教师道德要求的内容,如《教育基本法》规定教师应自觉地认识自己的历史使命,努力完成自己的职业责任。健全的法律法规为教师道德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