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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作者: 来源:教务办 日期:2017-10-10

第一条 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按教学计划编制的各专业、班别课程表。课程设置确需变动时,应由教学系(部)提前报教学副院长,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任课教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和抽调学生参加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 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任课教师不能按原教学计划授课,需要调课、停课或由他人代课的,一律要经批准并由各教学系(部)教务行政干事或教学秘书登记,提前通知学生。批准权限为:需要调课或由他人代课,四节以内由教研室主任批准, 6-8 节报系(部)主任批准;需停课的, 2 节以内由系(部)主任批准, 3 节以上报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三条 因重大活动需要某一教学单位或全校停课、调课的,应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第四条 教师和学生要按课程表的安排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凡一节课迟到、早退达 20 分钟者,以旷课一节论处。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免修和自学的课程不得擅自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教师上课时必须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并按照学院考勤规定在班级考勤表上签字。

第五条 图书阅览室和教学楼内外应保持安静,不得大闹、大声喧哗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学习的活动。上课和自修时必须关闭自己的通讯工具。未经教师和学院同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开放收录机和电视机。

第六条 教师和学生应维持良好的课堂秩序,课堂上的言行、举止应文明、礼貌、得体。

第七条 自觉维护教学楼、图书阅览室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得乱扔乱吐乱放,不得在教室里用餐,不得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张贴(经学院同意的有关通知、告示和海报等宣传品可张贴在指定的告示栏上。)

第八条 未经学院同意和办理有关手续,非本院或本班人员不得跟班听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有权检查学生证件。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之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 〇〇 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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