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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法律维权须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1-18

发布时间:2006-9-18 8:22作者:林敬彬来源:点击数:772

大学毕业生进入职场,首要大事便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而,由于目前存在着就业难的客观现实,某些用人单位动辄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甚至随心所欲———或者随意处置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拒签劳动合同,就是在订立的合同条款上显失平等;或者不合理地加大工作指标、压低劳动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四金”。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就业指导中心希望同学们在今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关键掌握以下几项要点:

一、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劳动法》和《广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目前仍有某些用人单位逃避约束,以各种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此,有关专家对劳动者提出两条建议:与其“任其宰割”,不如趁早远离这样的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二、签约过程中具有知情权

《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知情权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当事人行使而实现。换句话说,《条例》虽未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主动告知对方每一个与工作有关的细节,但只要对方询问,就必须提供有关信息,而且,必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避免欺诈等情况的出现。

三、劳动合同必具七项条款

《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专家建议,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可参照单位和社会的平均标准或一般标准。同时,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劳动安全保护等所作规定,也可作为参照。另需指出的是,社会保险在我国属法定保险,因而未被列入必备条款。

四、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反规定的,应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人。

五、最低工资不包括四项内容

某记者在今年5月曾经报道,本市一些单位、企业每月支付员工600元工资,其中包含交通费、伙食费等所有费用。这些用人单位称,600元工资已高于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535元,因此符合国家政策标准。

对此,本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最低工资不包括4项内容,即企业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所发工资数额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看除去上述4项内容后是否低于535元,如果低于该标准,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

六、超时工作与加班费

据悉,某些民营企业尤其计件制单位,经常加大生产指标迫使劳动者工作10小时甚至更长时间。

对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亦即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另外,如果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则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七、非穗籍毕业生在穗就业也须办理“三金”

外地来穗就业的某高校毕业生应聘一家私营企业,但企业以该毕业生无广州市户口而拒绝为其缴纳“三金”。

对此,有关人士指出,根据《广州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没有广州市户口的外地员工,可凭借人事局办理的居住证(居住年限标明一年或一年以上)要求企业帮助办理养老保险;没有居住证者可持外劳力就业证,办理外劳力综合保险。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均为公司承担养老保险22.5%、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个人承担养老保险7%、医疗保险2%和失业保险1%。

八、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约定的特定期限,而现在有些单位却将试用期作为获取廉价劳动力的一个手段。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其次,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必须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工录用条件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三,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前述双方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特殊权利也不复存在。

九、服务期与违约金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在招收或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提供特殊待遇后,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一个附属期限。所谓特殊待遇应具有两个特征:首先,这种待遇不是法律规定的待遇;其次,不是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普遍待遇,而是只提供给特定的劳动者。

《条例》罗列了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新员工,如用人单位为原本户口在外地的新员工出钱办理户口进穗;二是用人单位为员工出资培训;三是用人单位给员工有特殊待遇,如提供一套房子、一辆车子等。

在服务期内,劳动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任意跳槽,否则,将根据《条例》第十七条承担赔偿违约金的责任。

十、争议

《劳动法》指的劳动争议,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十一、相应处理方法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在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60日内怎么办?有关专家指点,当事人仍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待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的裁决后,再凭这个“驳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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